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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国武因与被申请人赵国礼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国武,赵国礼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武,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国礼,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再审申请人赵国武因与被申请人赵国礼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国武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起诉要求继承赵庆宣承包山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庆宣死亡时拥有山地承包经营权;2、1997年赵庆宣去世,1998年国家进行土地调整时,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3、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林地被国家征用后,申请人获得的补偿款,没有赵庆宣的份额,二审将申请人获得的补偿款35639.5元作为赵庆宣的遗产予以分割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请求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赵国礼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赵国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