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仿玲与程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仿玲,程二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51号原告:王仿玲。被告:程二花(又名程保卫)。担保人:任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仿玲与被告程二花(又名程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程二花(又名程保卫)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原告以现金5万元和任晨晨名下宝马轿车(车牌号为冀T×××××)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对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车辆,本院亦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程二花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任晨晨名下宝马轿车(冀T×××××)一辆。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