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辽0791执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1年12月13日,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被执行人费某,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299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费某、王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2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