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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志梅诉李伟斌土地承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梅,李伟斌,李年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石志梅,女,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伟斌,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年堆,男,汉族,1945年生,农民,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石志梅诉被告李伟斌、李年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志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李年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梅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梅撤回对被告李年堆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葛小才人民陪审员  王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