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志梅诉李伟斌土地承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梅,李伟斌,李年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石志梅,女,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伟斌,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年堆,男,汉族,1945年生,农民,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石志梅诉被告李伟斌、李年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志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李年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志梅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梅撤回对被告李年堆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葛小才人民陪审员 王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