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丁大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大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92号罪犯丁大勇,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1)亳刑初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英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丁大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2003)皖刑执字第515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皖刑执字第0737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宿中刑执字第431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516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771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46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丁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