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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广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立国,住河北省承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决定对王某某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正在执行逮捕过程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南雪人民陪审员  朱云田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