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赖英与马丽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英,马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72号原告赖英,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广东省新宁县人,干部,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马丽霞,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赖英与被告马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马丽霞因先后在原告处借款11.5万元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三份。借款期满后,原告诉诸法院,但因被告马丽霞构成刑事犯罪,原告的诉讼未被受理。在被告被判刑后,原告又诉诸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但被以无管辖权为由未被受理。现被告刑满释放,原告多次向其追要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丽霞住所地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英对被告马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原告赖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