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显运与王继秋、侯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显运,王继秋,侯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489号原告徐显运,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继秋,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侯桂兰,女,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运与被告王继秋、侯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显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