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海明久与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明久,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海明久。被执行人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第18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明久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原作出(2015)长民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长宁县九牛肉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50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一年(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海明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明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嘉祥县富翔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长宁县九牛肉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500万元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