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凤红与马文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红,马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吴凤红。被执行人:马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制作的(2015)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红5日内给付申请人赔偿款8785.87元。但被执行人马文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文华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文华(220503196302241526)的收入883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