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克瑞,吴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262号。代表人郝辉。被执行人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法定代表人何克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克瑞,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吴爱容,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克瑞、被执行人吴爱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克瑞、被执行人吴爱容在金融机构账号上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一幢房屋(房产证号:城区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随开国用(2012B)第01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谢万鹏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