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412号原告李某,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曹某,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曹某,现年11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已无法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曹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婚生一女孩曹某(2005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曹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产权信息查询报告二份、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一份,证明原、被告共有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一处,登记在被告曹某名下,房屋现价值20万元;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房屋一处,房屋购买价值为432842元,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房屋现价值431000元以及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现有房屋贷款126852.37元未还。被告曹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曹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李某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于200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曹某(2005年9月19日出生)。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共有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及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各一处,其中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现有房屋贷款126852.37元尚未偿还。现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曹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良好,现双方虽然在处理家庭事务过程中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相谅解、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的心态,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单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