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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童达渭因与陈明、童炜、黎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达渭,陈明,童炜,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童达渭,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明,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童炜(曾用名杨炜炜),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黎平,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0********,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再审人童达渭因与被申请人陈明、童炜、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童达渭于2016年4与6日以与被上诉人陈明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童达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童达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立审判员 王艳欣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楚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南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