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学正与邓庚平、赵世凯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550号原告:陈学正,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被告:邓庚平,住吉林市。被告:赵世凯,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正与被告邓庚平、赵世凯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正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40.00元由原告陈学正负担。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李 淑 杰人民陪审员 孙 建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