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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与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2342号原告: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金山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世雄。委托代理人:王飞快、王笑圭。被告:李晓,地址:武义县泉溪镇夏嘉畈村珠河坑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