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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莫锦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锦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100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审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系。委托代理人江承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莫锦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锦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钰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