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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269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诗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