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龙兴、张士荣、张秀丽与张俊英、李兵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兴,张士荣,张秀丽,张俊英,李兵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30号原告李龙兴,男,192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原告张士荣,女,192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秀丽,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英,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李兵兵,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兴(在诉讼过程中已去世)、张士荣、张秀丽因与被告张俊英、李兵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士荣、张秀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荣、张秀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俊英、李兵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荣、张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士荣、张秀丽负担。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