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朱治水与高韩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治水,高韩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朱治水。被执行人:高韩立。本院在执行朱治水与高韩立(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韩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高韩立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