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旭云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旭云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镇上庄村131号右营第一股份合作社综合楼206号。法定代表人蔡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充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旭云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鑫益龙江雅苑3幢-1-1层商铺1、商铺2号,组织机构代码:08041722-7。法定代表人刘云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仕东,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旭云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云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旭云公司与国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约定,旭云公司为国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成果为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技术咨询服务费为782113元。结算方式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旭云公司出具正式报告前通知国福公司,国福公司在7日内一次性向旭云公司支付全额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旭云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完成《咨询报告》,国福公司至今未向旭云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因款项支付发生纠纷,旭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福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782113元及违约金156422.60元。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旭云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咨询报告》,国福公司未按约向旭云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旭云公司所诉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国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旭云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82113元及违约金156422.60元。案件受理费13185元,减半收取为6592.50元,由国福公司承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国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福公司不支付违约金。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判令国福公司支付违约金156422.60元没有相应的依据,违约金判处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撤销该判决违约金内容。针对国福公司的上诉请求,旭云公司答辩称:违约金合同有约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为提交新的证据。旭云公司对原审判决确认事实无异议,国福公司对原审判决确认“旭云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完成《咨询报告》”持有异议,理由在于旭云公司没有在该时间提交报告。经审查,旭云公司提交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报告》载明的提交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虽然国福公司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交相仿证据予以证实,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令国福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本院认为,本案系国福公司委托旭云公司就昆明市五华区北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消防工程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咨询报告》,旭云公司按约收取咨询费用。双方的合作模式符合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中,国福公司对其与旭云公司所建立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及欠付咨询服务费78211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咨询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对党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国福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违约金调整申请,且在二审中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相应事实和理由。同时,国福公司欠付旭云公司服务费782113元逾期近16个月,原审按合同约定支持旭云公司违约金之诉并无不当,国福公司申请调减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然使用法律错误,但认定事实清偿、判决结果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5元,由国福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起 俊审判员 朱吉文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