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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2345吕品与季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品,季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吕品,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根妹,女,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原告吕品与被告季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根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品诉称,季根妹于2013年4月初,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1年,2013年4月12日其将筹措的100000元交付给季根妹,2014年4月13日借款到期后,季根妹未按约还款,且经催讨仍未予归还。为此吕品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季根妹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3日起算)。被告季根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季根妹向吕品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吕品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季根妹未予归还。经多次催讨,季根妹至今仍未还款,吕品遂于2015年8月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吕品提供的借条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季根妹向吕品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季根妹应予归还。又因季根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吕品有权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吕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季根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品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公告费567.40元,合计2995.40元(此款已由吕品预交),由季根妹负担(吕品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季根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季根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品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