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723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7月8日,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构成劳动关系,2015年7月8日与被告张某达成一致离职,被告张某未及时给原告发工资,被告张某于2015年7月18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5年9月28日前准时发放到位。后原告多次索要工资,然被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原告欠款3200元、原告起诉过程中的误工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其在应诉时辩称,原告系另外一培训机构派遣与他合作教学。工资由其直接发放给原告。因为每月工资并不固定,平均一个月是2500元左右。每次结算也不固定。但原告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到,不履行教学任务。因为培训机构在2015年春节有发放礼品或者心意金,而原告无故三个月不到,这个在原告诉请的3200元中应扣除。对于原告诉请,最多同意支付2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从事绘画培训工作,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原告分段在被告所办的绘画培训点进行教学培训,工资由被告张某直接发放。2015年7月1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陆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时空艺术教育因资金临时周转紧张,现差陆某某工资叁仟贰佰元���,在2015年9月28日之前准时发放到位”。又查,原告主张其因此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600元及被告张某辩称要求扣除2000元,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在被告张某所办培训点从事绘画培训工作,工资直接由被告张某发放,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张某对向原告陆某某出具欠条一事表示认可,仅对支付金额表示异议,但对其辩称要求扣除2000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欠付其工资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因此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6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某3200元。二、驳回原告陆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人民陪审员 王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