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欧蛟与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蛟,陈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05号原告欧蛟。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听,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蛟诉被告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蛟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