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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欧蛟与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蛟,陈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05号原告欧蛟。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听,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蛟诉被告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蛟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