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尤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尤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九马路一网吧,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曲马多三板(每板10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曲马多三板4粒。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尤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某、范某某、孙某某证言、毒品及毒资照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毒品起赃经过、被告人尤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尤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尤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