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宗逊与付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逊,付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17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韩宗逊。被执行人付道庆。申请执行人韩宗逊与被执行人付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宗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传才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