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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德满、刘文孝等与唐山玉螺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德满,刘文孝,孙永顺,马贺明,张国全,苏荣阁,杨恩顺,马忠国,王志林,周富军,宗华民,高瑞新,牛增彬,苏荣久,许文阁,苏荣立,唐山玉螺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满,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孝,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顺,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贺明,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全,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荣阁,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顺,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国,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林,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富军,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华民,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新,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增彬,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荣久,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阁,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荣立,工人。诉讼代表人:贾德满、刘文孝、孙永顺,本案上诉人。以上16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16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玉螺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大安镇后螺山村。法定代表人:王维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蔚民,北京市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德满等16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江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玉、代理审判员李健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萌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上诉人贾德满等16人。审 判 长  刘江静审 判 员  冷 玉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