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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赵欣与郑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郑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752号原告:赵欣,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郑象兵,男,1983年5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诉被告郑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欣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启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文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