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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1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芬娟、钟立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95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3月30日,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43.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一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