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侯占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19号罪犯侯占科,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占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侯占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占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占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占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