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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兆年与姚桂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年,姚桂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484号原告李兆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粉、熊少华,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桂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桂宝,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年诉被告姚桂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兆年诉被告姚桂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洁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