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玉梅与被执行人张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玉梅,湖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岳玉梅被执行人湖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玉梅与被执行人张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曾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