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37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向左武,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