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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37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向左武,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