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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宋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宋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与被执行人宋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龙北民初字第0001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华赔偿款40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51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