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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诉不履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历行初字第360号原告娄某某,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济南市服装六厂工人,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封秀焕,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国斌,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某某认为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历下区发改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历下区发改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逮见涛,被告历下区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某某诉称,原告系济南市服装六厂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济南市服装六厂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改制,2007年完成改制后名称为济南瑞辰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济民一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双方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依法确定原告与济南瑞辰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原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向大明湖办事处申请办理,被告知并无原告的人事档案材料,应向被告申请查询。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原济南市服装六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职工安置方案、原告的人事档案存放信息。邮寄单号为1082476467612,并已经妥投。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拒不向原告公开申请的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认定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娄某某提供如下证据即:证据1、编号为1082476467612的EMS邮寄单一份,证明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身份证、证明;证据2、EMS邮寄单查询回单一份,证明已于2015年8月28日由被告签收;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被告历下区发改委辩称,未收到原告递交的申请,无法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被告历下区发改委未提供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历下区发改委认为原告娄某某并未向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所举证据1中明确注明,邮寄物品名称为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并且填写收件人信息中公司名称为历下区发改委;同时证据2中明确显示证据1已经由被告签收,综上本院对原告娄某某所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原告娄某某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历下区发改委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邮件收件人信息中注明:收件人于龙主任;公司名称为历下区发改委;地址为济南市。2015年8月28日,该特快专递已经被告历下区发改委签收。原告娄某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事项为:申请公开原济南服装六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职工安置方案、申请人娄某某的人事档案存放信息。因被告历下区发改委未针对原告娄某某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原告娄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根据原告娄某某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告历下区发改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历下区发改委已于2015年8月28日签收,应视为被告已经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历下区发改委应在其签收特快专递后的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答复义务,故被告历下区发改委针对原告娄某某的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原告娄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未作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告娄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童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