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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德河与季公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河,季公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36号申请人于德河,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姚家巷1号内7栋4单元404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7408045537。被执行人季公其,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季公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919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919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