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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住所地牟平区高陵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牟平区高陵镇政府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供销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03)牟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3)牟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