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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轩孝琴与李华、曹庆军、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孝琴,曹庆军,李华,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仪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28号原告轩孝琴,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曹庆军,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华,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仪表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镇一道街。法定代表人曹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轩孝琴诉被告曹庆军、李华、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轩孝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孝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陈晓鹏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美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