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明洋与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洋,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86号原告陶明洋,个体户。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座12楼。负责人不详。原告陶明洋诉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洋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陶明洋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