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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明洋与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洋,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86号原告陶明洋,个体户。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座12楼。负责人不详。原告陶明洋诉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洋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陶明洋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