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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荣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荣陆,裴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103号申请人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长荣,主任。被执行人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荣陆。被执行人张荣陆。被执行人裴国惠。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荣陆、裴国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扬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被执行人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位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