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苏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在执行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1)永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某小孩抚养费8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