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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要军与常守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要军,常守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77号原告吴要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守培,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要军诉被告常守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吴要军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