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要军与常守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要军,常守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77号原告吴要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守培,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要军诉被告常守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吴要军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