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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95号原告寇某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秦 娜人民陪审员  刘立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