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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孟金与姚江永、姚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金,姚江永,姚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孟金。被执行人:姚江永。被执行人:姚江良。申请执行人王孟金与被执行人姚江永、姚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已提起布控),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4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4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