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65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耕辰。委托代理人姚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