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罗运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罗运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15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0942606-8。公司负责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运梅,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诉被告罗运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运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