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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袁顺熙与刘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熙,刘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913-2号原告袁顺熙,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云平,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顺熙与被告刘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刘云平所有的冀A×××××-AQ8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告刘云平已向本院交纳押金20000元,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云平所有的冀A×××××-AQ8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详见清单或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