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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宜建兰与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建兰,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宜建兰委托代理人宜桂林被告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如皋经济开发区时代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朦,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达远,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建兰与被告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建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建兰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宜建兰负担。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章祝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