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艳与被告张军、尹春红、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张军,尹春红,李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6民初第66号原告王淑艳,女,52岁。被告张军,男,49岁。被告尹春红,女,52岁。被告李微微,女,29岁。原告王淑艳与被告张军、尹春红、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艳、被告张军、尹春红、李微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9日被告李微微的丈夫张永峰(已死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自家饭店经营,后原告多次索要,张永峰于2015年12月死亡,三被告均系张永峰的继承人,有偿还欠款的责任,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军、尹春红辩称,张永峰系其儿子,已经结婚,经济独立,张永峰是否向原告借款我们不清楚,也不同意替其偿还。被告李微微辩称,我家开饭店向原告借款是我俩一起去的,我丈夫打的条,因为我不识字,后来饭店包桌有钱了,问过张永峰原告的钱还了吗?他说不用你管已经还了。张永峰死后才知道有这么多外债。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军与被告尹春红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微微系二被告儿媳妇,张永峰系被告张军、尹春红儿子,与被告李微微系夫妻,2015年12月29日张永峰因交通肇事死亡。2014年4月19日张永军与被告李微微向原告王淑艳借款50000元,张永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张永峰死前没有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微微与张永峰系夫妻关系,张永峰生前与李微微一同去向原告借款,该借贷关系合同有效,此借款对李微微与张永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永峰因意外死亡,该债务应由被告李微微负责偿还。被告张军、尹春红与儿子张永峰、儿媳妇李微微分家另过,各自经济独立,与原告之间不能形成借贷关系,更没有义务替儿子偿还债务。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军、尹春红连带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被告李微微偿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微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艳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军、尹春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微微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