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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艳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492号原告王春艳,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亚新,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系王春艳丈夫。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春艳。审判员  贾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志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