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志娜与王素娜、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娜,王素娜,XX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795号原告杨志娜,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1月18日,住巩义市新华路83号临街房,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5801184029。委托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娜,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2日。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超,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娜诉被告王素娜、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娜撤回对被告XX超的起诉。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