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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志娜与王素娜、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娜,王素娜,XX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795号原告杨志娜,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1月18日,住巩义市新华路83号临街房,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5801184029。委托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娜,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2日。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超,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娜诉被告王素娜、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娜撤回对被告XX超的起诉。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